为贯彻落实《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和《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大力培育和发展我省技术转移机构,加快建立与完善我省自主创新与技术转移服务体系,促进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省科技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湖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主要职能
(一)本方案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诀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认定工作将与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及�中国创新驿站�有效对接,逐步建立并完善我省技术转移服务网络�
(二)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是�
1、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2、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3、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4、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提供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5、技术咨诀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6、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受托承担技术合同登记认定及统计等;
7、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三)我省大学和科研机构应积极建立技术转移机构,完善相关机制,有效整合大学和科研院所的内部资�,将其承担的国家重大科技计划、竞争前技术与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引导战略产业的原始创新和重点领域的集成创新所形成的成�,尽快转移和扩散到企业�
(四)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等综合性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发挥区域技术交易枢纽的作用,利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提供覆盖技术转移全程的一站式、网络化的技术转移公共服务�
(五)为提高技术转移服务的专业化水平与质量,鼓励建立专业性技术转移机�,支持现有技术转移机构向专业化方向发�,围绕一个或几个特定技术领域开展技术转移服务�
(六)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为指导方针,在科技咨询、技术评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以及有关科技代理等方面积极开展工作,努力完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设立湖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条件
(一)我省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独立法人或法人内设机构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湖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1、符合国家产业政�,发展方向明确,有符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的经营理念�
2、有可靠的技术转移项目来源,积累了一定数量的技术转移项目,并具有一定的成功进行技术转移的经验�
3、独立机构成�2年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一般不小于100平方米,具备开展技术转移工作的优势条件,有稳定的服务对象和专家咨询队伍�
4、独立法人机构人员在15人以上,法人内设机构人员�8人以上;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在70%以上;部门设置合理;
5、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服务程序规范(具有独特商业模式、特色经营项目和核心竞争力的机构将优先支持)�
6、经营状况良好,服务业绩明显,独立法人机构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100万元,其中技术转移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元,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5000万元;法人内设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3000万元(技术交易额以合同认定登记点登记的合同额为准);
7、在行业内有较高的认可度;连�2年以上无投诉、诉讼,或有投诉但无责任,有诉讼未败诉�
(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转移机构不予支持:
1、服务业绩一般、工作创新力度不足;
2、连�2年没有一定数量的项目进行技术转移;
3、管理不善,连续2年经营收入下降,并出现亏损的�
4、在经营过程中因造假、帮助他人造假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受到查处的�
5、因从事的经营活动违法受到投诉或被诉讼,并被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处或败诉的�
三、湖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认定与考核
(一)申报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提出申请,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科技行政部门,由其择优推荐给省科技厅;在鄂高校、科研院所、在鄂央企和省属重点大中企业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二)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进行评审,依据评审意见认定�湖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并予公布。被认定为湖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三)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每�12月底要提交上年度技术转移工作报告,经审核后向社会公布。省科技厅每2年对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进行考核。受考核的机构须提供2年工作总结报告。对连续两年不能达到标准的机构,将取消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资格。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
考核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主要指标为:技术交易合同数与交易额,为企业服务家数,培训人员数,推广示范技术项目数,组织管理科技项目能力,转移示范工作经费,经营状况,诚信度等。具体指标及其说明另发�
(四)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要优化人员和知识结构,强化服务基础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拓展服务领域,为区域自主创新和技术转移服务网络提供支撑�
(五)从事技术转移的机构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公平竞争、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六)省科技厅设立技术转移专项经费,对认定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开展的技术转移活动予以适当补助扶持�
对业绩突出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推荐为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七)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每年应安排一定比例的财政科技经费,择优扶持本地工作基础好、服务能力强、服务业绩明显、社会信誉优良的技术转移机构�
四、其�
(一)对在开展业务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本方案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方案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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